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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分类征税改综合征税
个税改革方案正渐渐显出轮廓,昨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除了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外,说明中透露,要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增设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扣除。税法专家表示,中低收入人群将从本轮个税改革中获得“减负”的实质利好。
个税起征点上调为5000元
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是大家最为关注的内容。不过,不同于以往数次的起征点变化,新一轮的个税改革,并非简单地将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而是整合征税之后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具体来说,就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应税所得分为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为3500元/月,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此次改革之后,将上述四项相加之后,再减除5000元的起征点和各专项扣除,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记者以月入1万元、“五险一金”扣除2000元的普通纳税人为例,假设该纳税人只有工资薪金收入,则现有税制下需缴纳34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90元,降幅超过70%。
“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对于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来说,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有效地减轻他们的纳税负担。”北京大学财政学系主任教授刘怡告诉记者,综合征税是税制改革的需要,《草案》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跨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所得税转换中的一大步。特别是对于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比如拿“死工资”的人、只拿稿费的作家,综合征税后将会体验到实实在在的税负下降。“当然,对于有多处收入来源的纳税人,综合征税后可能税负减少不明显甚至略有增加,但这也是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教育等成本纳入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的扩围,是《草案》中透露出的又一个重大变化。《草案》明确,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扣除是个税改革中的减税因素,此次将教育、医疗、住房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也是承认了这五项内容在个人费用成本开支中的合理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指出,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是可以惠及到所有纳税人的减税因素,而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对工薪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将有减税作用,同时也更符合税制公平。
最低三档税率扩围
个人收入在扣除起征点和各类专项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具体交税额之间,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适用税率。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不仅拟提高个税起征点,还将对税率级距进行优化。
《草案》明确,将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具体来看,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拟降为3%;现行税率为2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拟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拟降为10%或20%;而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分析,《草案》拟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减轻了适用较低税率人群的税负,使我国税负分布更为公平和均衡。
按年计算个人需自行申报
记者注意到,和现在税法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不同,《草案》中特别提到一句,综合征税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施正文告诉记者,这一变化也意味着,现行的代扣代缴之外,改革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年年终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支出确定最终税负,并实行多退少补。
“实际上,自行申报、年度清缴是个税综合改革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施正文说,这也是在激励纳税人要主动据实地去做个人申报,“你最终能扣除多少,是和自己的申报息息相关的,申报不足是要吃亏的。”
针对个人增加反避税条款
刘昆最后也透露,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